♣工會章程♣
第 一 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名稱為「台北市幼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基於互助合作之精神,聯絡會員情感,發揮集體力量,謀求會員福利,改善 會員生活,保障會員權益,協調勞資關係,發展幼兒教育事業,做為幼教機構及 合格教師配合兒童照護法政令實施之平台。提昇會員知識技能資訊及第二專長職 業訓練,創造就業機會,解決流浪教師社會問題。並接受技能之檢定,協助政府 推行政令及促進兩岸文化教育技術交流。
第四條: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松江路235巷26號6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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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任 務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,提供轉介與媒合適當之師資,輔導會員就業。
二、培養第二專長暨師資培訓之舉辦並核發證明,提昇在職能力,增加就業機會。
三、提供在職進修資訊、婚姻、家庭、教學、課程、園所發展…等研習、講座,協助 增進專業知能及職涯規劃。
四、定期表揚優良老師,增進社會大眾對教保工作者之專業認可,建立其應有之社會地位。
五、定期辦理自強活動、未婚聯誼…等活動,促進教保人員間的交流,建立支持網絡。
六、舉辦親子活動、親職講座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皆能發揮其功能。
七、發行教材或補助出版各類教學相關之刊物。
八、關於各類教學相關設置法規制度修改、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九、促進學前教育各項資訊、法令規章等交流與分享,連絡各類幼教團體交流與發展。
十、辦理各項關懷弱勢兒童慈善活動及相關事宜。
十一、其他有利於兒童人權與社會福利相關計畫開發。
十二、勞工教育訓練機構及托老服務、托兒所之興辦。
十三、辦理會員勞保、健保、團體保險及各項給付申請。
十四、爭取會員應有之福利與權利,改善工作條件,協助調解勞資糾紛。
十五、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,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十六、勞工教育及心理諮商輔導。
十七、會員醫療衛生事業之舉辦。
十八、政府之諮詢及委託辦理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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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會 員
第七條:凡在台北市行政區域內,凡從事幼兒教育之勞工屬之。
第八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,方為本會會員。
第九條:會員非因廢業或轉業或遷離本區域工作者.不得退會,退會時須向本會申請核定之。
第十條:會員辦理退會後,已繳納之入會費、經常會費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、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及決議及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三條:會員欠繳會費,經催繳後得以30天內繳齊所欠費用.如仍未繳納者,警告、停權。
第十四條:會員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、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其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並呈報主官機 關查,唯會員被除名後仍須繳還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。
第十六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之前 提出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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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組 織
第十七條:本會設理事七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一人、侯補監事一人;由會員(代表)就 會員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前項當選理監事應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會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綜合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九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下設副總幹事一人,秘書、各組(部)設組長(主任)、幹 事僱員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依照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,及本會財務情況決定之,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 聘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,除總幹事由理事會決定外,其餘人員均由總幹事決定 (聘用、解聘)後報由理事會核定之。
第二十條:本會視業務需要設立各業務部門,並得設各種專業委員及諮詢發展委員會,視會 務之需要得聘用諮詢顧問若干人,以配合會務整體之運作,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 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(其組織規章另定之)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 處理本會會務。 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 三、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第二十二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處理本會日常事務。 三、決定理事會議日期。
第二十三條:監事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 三、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 四、稽查本會經費收支。 五、有關其他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職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。
第二十五條: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,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人依法遞補足 原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議事細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依法設立辦事處、分會、支部…等分支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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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會 議
第二十八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開會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 會認為必要時,得以召開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。
第二十九條: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;如因緊急事件,召集臨時會員 (代表)大會則不在此限。
第 三十 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理事會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理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,於必要時得請候 補理事,候補監 事列席。
第三十二條:有關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會議暨決議依工會法第20條暨21條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三條:理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 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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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 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經常會費: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 三、會員捐款。 四、特別基金及其孳息 五、臨時募集金 六、其他收入
第三十五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金…等四種。
第三十六條: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金,均係特別經費,必需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,得臨時徵收之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財產狀況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推派 代表查核之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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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附 則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 四十 條:本會解散或撤 織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 人組所有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提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修正之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 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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